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四)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六)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七)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宽度不足15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