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