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道路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