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道路第十七条有效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设立固定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并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