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