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道路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