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