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六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