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