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四条有效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定;(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