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主席团根据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