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研究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