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确定的方针和原则,坚持和完善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协同、业主尽责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