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居住区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