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既有规划和消防技术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充电设施。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配置充电设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居民住宅区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配置充电设施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周边公共区域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组织配置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