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住宅用于合租居住、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与承租人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将自有居民住宅用于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业主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