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出租居民住宅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确保房屋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以及其他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住房租赁合同以及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应当依法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