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独自居住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可以请求消防救援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前款规定人员的住所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