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加强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