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居民住宅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消除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增设临时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开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旧电气线路、规范管线敷设、组织巡防队定时巡查防护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城中村、老旧小区、棚户区等居民住宅区周边,采取扩充机动车车位、引导分流停车等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应当同步改善其消防安全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