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检查系统。

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部门经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