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不具备自主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能力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具备维护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