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十)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协助消防队扑灭火灾,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履行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职责,应当做好工作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物业服务人不具备自主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能力的,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具备维护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