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