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