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