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开展动物疫病、违禁药品、非法添加物、肉品水分等检测,并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监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