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开展动物疫病、违禁药品、非法添加物、肉品水分等检测,并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