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一条有效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