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