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力度,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和利用规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