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火山、温泉、冰洞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严禁破坏。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