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河湖生态系统保护规划或者方案,加强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本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征求并研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重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