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生态保护和修复Article 57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火山、温泉、冰洞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严禁破坏。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生态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5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