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厨余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