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厨余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