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管理水平。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建筑建材、工程应用、资源回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