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