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