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