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