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