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