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