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要求第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名镇的申报、批准、公布,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