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协同,通过江南水乡文化品牌共同培育、世界文化遗产联合申报、相关标准规范协调统一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名镇高质量协同保护。

本市推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国内国际合作,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保护经验、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