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镇的特点,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措施;

(二)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五)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方案;

(七)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保障措施;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