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需要,组织编制安全保障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大客流应对机制,在历史文化名镇重要空间节点安装人流预警装置,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必要时,依法采取限流、分流等应急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居民、商户安全用电、用气等的宣传和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