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传承利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当地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传承利用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居住、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