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开展主题陈列展览和特色商业、民宿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