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鼓励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开展主题陈列展览和特色商业、民宿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