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要求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与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现有户外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除国土空间规划另有安排外,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并逐步实施既有架空线入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