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因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需要,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
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文物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加强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