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要求第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应当保护古园林以及古树名木、古井、古桥、古塔、牌坊、碑刻、围墙、廊棚、驳岸、水埠等历史环境要素;对有关历史环境要素开展修缮活动时,应当优先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