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要求第十三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历史文化名镇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